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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资讯 2018年 第13期
发布时间:2018-04-08 | 浏览次数:3598 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解读: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财税〔201833号的规定,使得50万及80万销售额标准正式取消,所有行业统一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12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解读: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是个大政策。值得注意的是,只有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的,才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个政策和参加本轮营改增的企业没有关系。

三、本通知自20185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