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
呼政办发〔2018〕1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9号)精神,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十次党代会和市委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监督及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严肃问责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充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促进全市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原则。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的全覆盖,重点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坚持权责分明、协同联合原则。清晰界定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形成内外衔接、上下贯通的国有资产监督格局。
坚持放管结合、提高效率原则。正确处理好依法监督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系,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方法,尊重和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完善制度、严肃问责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主体,严格追究责任。
二、着力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三)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推动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建立涵盖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工作体系,强化对子企业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明确内部监事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及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建立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强化企业内部流程控制,推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等内控制度,防止权力滥用。发挥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法律审核把关,推进企业依法经营,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的联动配合,提升信息化水平,强化流程管控的刚性约束,确保内部监督及时、有效。
(四)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
以规范董事会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重点,深入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约束,依法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和董事长履职行为,落实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法定责任。出台董事会董事考核评价办法,强化对董事会、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开展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试点,企业董事会负责同经理层签订聘任协议,约定聘任期限、岗位目标、薪酬待遇、奖惩条件等事项,明确相应的权利、责任、义务,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切实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的监督。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设立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落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建立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董事会依法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增强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
(五)加强企业内设监事会建设
推动国有企业重要子企业成立内设监事会,内设监事会直接对股东会或出资人负责。建立监事会主席由上级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制度,提高专职监事比例,专职监事一般不得兼任其他实职,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大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力度,通过列席企业有关会议、检查经营管理活动、查阅有关资料、检查企业财务等多种方式,落实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纠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等职权,保障监事会依法行权履职,强化监事会及监事的监督责任。
(六)推进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强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每年或定期听取企业负责人报告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民主测评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董事会。落实职工董事管理办法,完善职工监事产生程序,切实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参与公司决策和治理中的作用。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建立公开事项清单制度,凡企业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全部予以公开,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发挥企业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
推动国有企业把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明确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规范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落实党组织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切实加强企业外部监督
(八)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督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出台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的实施方案,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的转变。健全国有企业规划投资、改制重组、依法经营、产权管理、财务评价、业绩考核、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流失的制度。落实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推动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与直接管理的企业脱钩,具备条件的企业纳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直接监管,部分特殊性质企业在政府统一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基础上委托相关部门、机构管理,并执行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加大对国有企业执行监管制度情况的监督力度,定期开展对各业务领域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针对不同时期的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内部组织设置和职能配置,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抽调精干力量专门负责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开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所出资企业依法委派总会计师试点工作,强化出资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
(九)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
外派监事会由各级政府派出,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实施监督,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出台外派监事会管理制度,依照权限做好外派监事会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履职报告制度,外派监事会逐户向政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事一报告”。保障监事会主席依法行权履职,落实外派监事会的纠正建议权、罢免或者调整建议权,监事会主席根据授权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有关问题或者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十)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
完善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制度,加强离任、任中、专项等多种形式审计监督,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公共审计、出资人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之间的职责分工,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坚持离任必审,完善任中审计,探索任期轮审,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经常性审计制度,对国有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等开展跟踪审计。国有企业要加大内部审计工作力度,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和服务作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和执业准则的经常性核查制度。完善国有企业购买审计服务办法,扩大购买服务范围,推动审计监督职业化。
(十一)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和巡察的监督作用
督促国有企业落实“两个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国有企业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审查国有企业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情况,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和“四风”问题。查办腐败案件坚持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围绕“四个着力”,加强和改进对国有企业巡察工作,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倒逼改革,促进发展。
(十二)建立高效顺畅的外部监督协同机制
明确各类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增强监督工作合力。综合运用出资人监督、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外部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等外部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查核问题,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完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移送机制,健全监督主体依法提请有关部门配合调查案件的制度措施。
四、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十三)推动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
落实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平台,对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和监督检查等情况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推动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时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企业网站公开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年度及中期财务信息、“三重一大”有关事项、履行社会责任及其他可能对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产生较大影响及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等内容,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和国有企业在公开信息之前,要严格按照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十四)畅通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完善国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整合、运用、惩戒机制,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和共享工作,推动企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重视各类媒体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重大关切。畅通人民群众反映国有企业问题的渠道,鼓励人民群众通过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监督。认真处理公众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和检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强化国有资产损失和监督工作责任追究
(十五)加大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
明确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主体,抓紧制定我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推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查办违规经营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严厉惩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对国有企业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严肃追究企业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警示教育。
(十六)严格监督工作责任追究
落实企业外部监督主体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督责任。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派监事会、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巡察在监督工作中的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监督工作中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措施,严肃查处监督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案件查办过程中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的行为。
六、加强监督制度和能力建设
(十七)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制度体系
做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出台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借鉴先进地区和兄弟盟市国资监管工作好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完善投资规划、业绩考核、产权管理、薪酬分配、财务监督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提升国资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废止或修改不符合改革方向、不适应监管要求或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文件规定,形成科学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督制度体系。
(十八)加强监督队伍建设。选派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优秀人才,进一步充实监督力量
优化监督队伍知识结构,加强监督人员的专项业务素养、知识培训,全面提高监督人员依法行权履责的水平和能力。加强对监督队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健全与监督工作成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监督队伍履职保障。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金融、文化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十九)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