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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资讯 2019年 第23期
发布时间:2019-07-25 | 浏览次数:30986 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可再生能源

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19〕275号),现将2019年度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711007万元下达给你们。其中:风力发电补助资金413794万元,此款列2019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6001风力发电补助”;光伏发电项目中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资金294万元,光伏电站及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资金285615万元,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系统补助资金855万元,此款列2019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6002太阳能发电补助”;生物质能发电补助资金10449万元,此款列2019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6003生物质能发电补助”。结合财政部相关要求,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是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以及《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批至第七批)的通知》(财建〔2012〕344、808、1067号,财建〔2013〕64号、财建〔2014〕489号、财建〔2016〕669号、财建〔2018〕250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资金目录(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财建〔2019〕48号)和我区的申请情况确定的。资金使用时,应优先保障光伏扶贫、自然人分布式、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等涉及民生的项目,确保上述项目补贴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位。其中,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按照“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据实给与补助”的原则,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进行成本审核后按照高不超过每年每千瓦0.4万元的补助标准予以据实拨付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至下年使用。对于其他发电项目,应按照各项目补贴需求等比例拨付。

二、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资金管理办法》与电网企业进行补贴资金结算。公式如下:

1.按照上网电价(含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给与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标准=(电网企业收购价格-燃煤标杆上网电价)/(1+适用增值税率)。

2.按照定额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标准/(1+适用增值税率)

请你公司及时准备结算材料,待财政部通知结算时,及时将结算材料报送我厅。

三、请你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尽快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你公司收到拨付的资金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相关项目单位,同时将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函告我厅,不得挤占挪用。

附件:财政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6月13日